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76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士簡字第76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學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8年7 月9 日下午3 時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蘇智源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支票1 紙,發票日為民國(下同)98年2 月23日,付款人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重慶分行,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6,319 元,票據號碼為CB0000000 號,經於98年2 月23日提示,竟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為理由退票,嗣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法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56,319 元及其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56,319 元及法定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