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品味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