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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蘇嫊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品味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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