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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蘇嫊娟

  • 原告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品味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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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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