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調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調字第406號原 告 新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陸拾元整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2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