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調字第7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調字第748號
- 聲請人
- 昌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壹、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依土地合建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惟查,依原告所提之合建契約書第20條約定,如因各該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