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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調字第748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調字第748號

聲請人
昌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壹、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依土地合建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惟查,依原告所提之合建契約書第20條約定,如因各該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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