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調字第7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調字第791號
- 聲請人
- 達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街140 號5 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至於本件工程履行地、票據付款地則分別在桃園縣、臺北市中山區,亦均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