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日榮紙器有限公司(已廢止)
- 法定代理人
- 戊○○
己○○
庚○○○○○○
丁○○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催告相對人依法行使權利,相對人已無所蹤,催告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1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處所不明,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為證,復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戊○○、己○○、庚○○○○○○、丁○○、丙○○等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2 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