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聲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鄭勤勇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丙○○、原住台北、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丙○○(楊文章之繼 即債務人 原住台北 相 對 人 丁○○(楊文章之繼 即債務人 原住台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乃以債權讓與通知函,將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因相對人招領逾期,致通知原件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乙份、通知函及退件信封均影本為證。 叁、經查,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98年10月21日北縣警淡刑字第0980031252號覆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肆、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賴 恩 慧 附件一: 債權移轉證明書 立證明書人:駿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楊文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58/12/10 生) 壹、債權明細: 一、分期金額:新台幣74760萬元整。 二、約定利息:年利率0% 三、尚欠本金:新台幣30972萬元整。 四、應付利息:新台幣0元。 五、違約金:新台幣15404元整。(自93/06/22至95/12/30止, 共921天) 六、總 計:新台幣46376元整。 貳、移轉債權金額:新台幣46376元整 參、本債務已由合作廠商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清償,特將本件債權(含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權一併移轉該公司。 肆、立本債權移轉證明書時,已一併將相關申請契約書、履約保證票據及相湍文件交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此 致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立證明書人:駿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二: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通知 受文者:丙○○、丁○○(楊文章之繼承人) 發文日期:98年7月2日 發文字號:遠資債移字第134號 主旨:台端向駿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辦理購物分期,因未按期繳款,已喪失分期權利,該債權已移轉本公司,請速出面協商還款事宜,否則依法訴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民法第二九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及貴我雙方所簽契約書辦理,駿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將此債權轉讓與本公司,並一併將原簽之契約書正本、擔保票據及有關一切文件交與債權受讓人。 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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