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調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調字第169號聲 請 人 乙○○ 樓 相 對 人 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陽明山中國麗緻大飯店)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0,000 元,應徵調解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