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調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調字第234號聲 請 人 乙○○即宗錸全能工程行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篇第1章第1節規定,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市信義區,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