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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調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蘇嫊娟

  • 原告
    乙○○即宗錸全能工程行
  • 被告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調字第234號聲 請 人 乙○○即宗錸全能工程行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篇第1章第1節規定,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市信義區,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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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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