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勞小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果然工作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果然工作室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戊○○新台幣貳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果然工作室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果然工作室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原告二人受僱於被告果然工作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果然工作室),被告果然工作室積欠戊○○自民國98年8 月1日至98年8 月31日一個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3000 元,另積欠原告丙○○自98年8 月1 日至98年8 月20日計20天薪資16000 元。2 98年10月19日兩造在台北縣勞資關係協進會協調時,被告果然工作室同意給付原告二人薪資,其中原告戊○○部分為23000 元,應於98年11月15日、98年12月15日、99年1月15日、99年2月15日、99年3月15日各給付3900元,另於99年4月15日給付3500元。至原告丙○○部分,則應於98年11月15日、98年12月15日、99年1 月15日、99年2 月15日、99年3 月15日各給付2700元,另於99年4 月15日給付25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3 詎被告果然工作室並未依約定日期清償薪資。勞資爭議協調當時是被告甲○○代理被告果然工作室,所以列為被告對之請求連帶負清償責任。4 為此依上開勞資爭議時之協議,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戊○○23000 元,應連帶給付原告丙○○16000 元,及均自99年4 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的判斷:
1、被告果然工作室部分:1 原告戊○○、丙○○二人主張被告果然工作室積欠其等任職期薪資分別為23000 元、16000 元,被告果然工作室同意分期清償,但迄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縣勞資關係協進會處理爭議協調紀錄為證。被告果然工作室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2 則原告戊○○請求被告果然工作室給付23000 元及其利息,原告丙○○請求被告果然工作室給付16000 元及其利息,均有依據。
2、被告甲○○部分:1 原告自承係受僱於被告果然工作室,原告與被告甲○○間自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2 而由原告提出之台北縣勞資關係協進會處理爭議協調紀錄內容可知,98年10月協調當時,被告甲○○是代理果然工作室出席,果然工作室並同意分期清償積欠原告二人的薪資,難認被告甲○○係該次協議的契約當事人。3 則原告二人請求被告甲○○應就果然工作室積欠的薪資,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無據。
五、從而,原告戊○○請求被告果然工作室給付23000 元及其利息部分,原告丙○○請求被告果然工作室給付16000 元及其利息部分,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則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