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3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319號
- 原告
- 真益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9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被告自民國96年11月起至97年1 月期間陸續向原告訂購價金計新台幣(下同)8820元的飲料等貨品,原告已將上開貨品交付被告,詎被告迄未付款。2 為此,請求被告給付8820元及自99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冰箱借用合約書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820元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