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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聲字第9號

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聲字第9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相對人
康遠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萬元後,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四七四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士簡字第一八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9年度司執字第474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已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度士簡字第18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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