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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14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146號

聲請人
庚○
相對人
丑○○
相對人
寅○
相對人
辰○○
相對人
壬○○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電達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子○○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卯○○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癸○○
相對人
北陽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北洲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丑○○等17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規定補正起訴狀繕本17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並相對人所有房屋之稅籍登記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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