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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18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18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助明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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