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9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90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李小瑜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苗信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確認法定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經本院於99年11月1 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9 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