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00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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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60 元,經查,本件係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新台幣500 元,依法視為裁判費之一部,扣除已繳部分,原告應補繳新台幣2,2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