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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1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09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即上訴人
和田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吳信義

上列上訴人和田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蕭雅如及佳穩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79119元,反訴部分為310014元,合計489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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