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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蔡文育

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士簡字第487號

原告
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春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至99年1 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總價款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8,209 元之紙張,並已受領全部貨品,兩造約定當月貨款應於次月結清後,由被告開三個月之期票清償,本件最後一筆貨款發生在99年1 月份,本應於4 月份清償完畢,然被告至今仍未清償上開所有貨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對帳單、經被告受僱人簽收之發貨通知單、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本為證,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計算書:金 額 (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110 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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