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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5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559號

原告
萊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鄧翊鴻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零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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