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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蘇嫊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640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6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給付積欠之借款,惟被告甲○○於原告起訴前之96年5月14日已死亡,有甲○○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佐。

三、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甲○○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4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