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640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6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給付積欠之借款,惟被告甲○○於原告起訴前之96年5月14日已死亡,有甲○○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佐。
三、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甲○○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