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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4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蘇嫊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742號

原告
漢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9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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