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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34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被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好萊塢星光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8,888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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