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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05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05號

原告
甲○○即豪雅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薇閣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於民國99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繡有如附件註冊商標及圖樣之寵物背袋,冬天款式肆個、夏天款式貳拾肆個。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生產寵物背袋,為了避免各處銷售店家進行消價競爭,採「寄賣」並事後拆帳之方式銷售。被告以薇閣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桃園店之名義,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17日及同年4 月17日向原告進貨繡有如附件註冊商標及圖樣之“HOYARR寵物背袋”冬天款式4 個、夏天款式24個,共28個,市價共計新台幣(下同)6 萬2400元寄賣。詎原告寄賣之前述寵物背袋尚未賣出,被告公司卻於99年7 月間跳票並歇業。為此,爰終止雙方間寄賣契約,依據所有物返還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返還原告繡有如附件註冊商標及圖樣之寵物背袋,冬天款式4 個、夏天款式24個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99年3 月17日及99年4 月17日簽收單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物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 段2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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