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923號
- 原告
- 宜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