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85號
- 原告
- 力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1 月20日起至99年5月24日間,陸續向原告公司購買建材五金等貨品數批,貨款總價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21萬6494元,原告如期交付被告前開貨品,約定貨款應於1 個月內給付,詎被告收受貨品後,迄今積欠貨款尚未清償,履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上述金額,及自99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出貨單2 紙、發票2 紙,及採購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