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1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139號
- 原告
- 宏菱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1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139號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1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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