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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1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139號

原告
宏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1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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