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現金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326號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阜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