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調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調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日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均為法人,且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7條第5 項合意由乙方(即原告)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