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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00號

原告
豐碩文庫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60 元,經查,本件係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新台幣500 元,依法視為裁判費之一部,扣除已繳部分,原告應補繳新台幣2,2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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