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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春天戀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三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鼎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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