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1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春天戀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曾三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