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2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29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亞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視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票面金額,分別自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視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視傳公司)、亞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部分,以下簡稱亞諾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原告持有被告亞諾公司簽發、被告視傳公司背書,面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10萬元、5 萬元之如附表所示支票3 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2 系爭支票是被告視傳公司向原告借款交付。3 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5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票面金額,分別自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的利息。
三、被告亞諾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一乙○○則以下列陳述抗辯:1 亞諾公司最早是乙○○成立,但要結束營業時是於93、94年間透過中間人委託聯華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停業,事後竟接到國稅局通知,不知為何乙○○變成亞諾公司股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留存的資料,簽名、印章都是偽造的,但乙○○未提刑事告訴,也不知道中間人及會計師的名字。2 本件與被告無關,不同意付款。
四、本院的判斷:1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視傳公司、被告亞諾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部分)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而被告亞諾公司在經經濟部廢止登記前,股東為甲○○、乙○○二人,代表人為甲○○乙節,亦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2 至被告亞諾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一乙○○雖到庭表示伊透過不詳姓名之人介紹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為亞諾公司辦理停業,卻變成亞諾公司股東等語,僅空言主張,卷內無任何資料足以憑佐,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為有利之認定。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5萬元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650元。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付 款 人│票據號碼 │發 票 日│金 額│ │號│ │ │提 示 日│(新台幣)│ ├─┼─────┼─────┼──────┼─────┤ │1 │永豐銀行蘭│0000000 │98年1月31日 │10萬元 │ │ │雅分行 │ │98年2月2日 │ │ ├─┼─────┼─────┼──────┼─────┤ │2 │同上 │0000000 │98年2月28日 │10萬元 │ │ │ │ │98年3月2日 │ │ ├─┼─────┼─────┼──────┼─────┤ │3 │同上 │0000000 │98年3月31日 │ 5萬元 │ │ │ │ │98年3月3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