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3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零貳佰零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