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87號
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士簡字第487號
- 原告
- 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春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至99年1 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總價款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8,209 元之紙張,並已受領全部貨品,兩造約定當月貨款應於次月結清後,由被告開三個月之期票清償,本件最後一筆貨款發生在99年1 月份,本應於4 月份清償完畢,然被告至今仍未清償上開所有貨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對帳單、經被告受僱人簽收之發貨通知單、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本為證,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計算書:金 額 (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11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