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5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559號
- 原告
- 萊登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鄧翊鴻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零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