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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原告
宥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99年度促字第9224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93,325 元,應繳裁判費4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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