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3,9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696號

原告
鍵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興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複代理人
陳麗如
被告
紹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振羣
被告
鄔治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紹允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其中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紹允企業有限公司負擔,其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紹允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9,000 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285 萬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原告變更聲明為「㈠被告紹允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9,000 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315 萬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持有被告紹允企業有限公司簽發,票面金額合計為315 萬元,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3 紙,詎屆期經原告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又原告持有發票人為被告紹允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人為被告鄔治世,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7紙,詎屆期經原告提示,亦因存款不足、為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退票。爰依票據法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為訴訟聲明:㈠被告紹允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89,000 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315 萬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具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44 條、第39條、第29條、第133 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所示第一項、第二項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37,036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5,290 元由被告紹允企業有限公司負擔,其餘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發票人均為紹允企業有限公司)
┌─────┬──────┬────┬────────┐
│票    號  │ 發  票  日 │金   額 │利息起算日(退票│
│          │            │(新臺幣)│日)            │
│          │            │        │付款人          │
├─────┼──────┼────┼────────┤
│AY0000000 │99年1月26日 │200000  │99年1月26 日    │
│          │            │        │台灣中小企銀士林│
│          │            │        │分行            │
├─────┼──────┼────┼────────┤
│AA0000000 │99年1月27日 │ 89000  │99年1月27日     │
│          │            │        │玉山銀行內湖分行│
├─────┼──────┼────┼────────┤
│AY0000000 │99年2月26日 │200000  │99年2月26日     │
│          │            │        │台灣中小企銀士林│
│          │            │        │分行            │
└─────┴──────┴────┴────────┘
附表二
(發票人均為紹允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人均為鄔治世)
┌─────┬──────┬────┬────────┐
│票    號  │ 發  票  日 │金   額 │利息起算日(退票│
│          │            │(新臺幣)│日)            │
│          │            │        │付款人          │
├─────┼──────┼────┼────────┤
│AA0000000 │99年1月10日 │0000000 │99年6月29日     │
│          │            │        │台灣中小企業士林│
│          │            │        │分行            │
├─────┼──────┼────┼────────┤
│DB0000000 │99年2月5日  │300000  │99年2月5日      │
│          │            │        │玉山銀行內湖分行│
├─────┼──────┼────┼────────┤
│DB0000000 │99年3月15日 │300000  │99年3月15日     │
│          │            │        │台灣中小企業士林│
│          │            │        │分行            │
├─────┼──────┼────┼────────┤
│DB0000000 │99年4月15日 │300000  │99年4月15日     │
│          │            │        │星展銀行林口分行│
├─────┼──────┼────┼────────┤
│DB0000000 │99年5月15日 │300000  │99年5月17日     │
│          │            │        │星展銀行林口分行│
├─────┼──────┼────┼────────┤
│DB0000000 │99年6月15日 │300000  │99年6月15日     │
│          │            │        │星展銀行林口分行│
├─────┼──────┼────┼────────┤
│DB0000000 │99年7月15日 │300000  │99年7月15日     │
│          │            │        │星展銀行林口分行│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