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77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宇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99年促字第9682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16,000 元,應繳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4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