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77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宇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2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