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24號
- 原告
-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