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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24號

原告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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