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24號原 告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