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33號
- 原告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晏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五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以下同)1,18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682元,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尚欠12,182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9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