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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33號

原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晏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五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以下同)1,18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682元,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尚欠12,182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9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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