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34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好萊塢星光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8,888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