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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72號

原告
甲○○

原告請求被告銘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486,5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原告僅繳納1,00

0 元,尚欠4,2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4,29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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