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1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助明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