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1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丙○○
- 代理人
- 許峰源律師
- 代理人
- 梁淑華律師
- 相對人
- 永大抽水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金湧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或住所地,係分別在台北市信義區或台北縣萬里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2 項,自應由台灣台北或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同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本件不動產所在地係在台北縣萬里鄉,且聲請人係依民法第76 7條請求拆屋還地,依前述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