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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鄭勤勇

  • 當事人
    昇飛機械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493號聲 請 人 昇飛機械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壹、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查,依原告所提之專案外包合約書第10條第2 項約定,如因該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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