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4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493號
- 聲請人
- 昇飛機械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壹、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查,依原告所提之專案外包合約書第10條第2 項約定,如因該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