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61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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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民法第244 條行使撤銷權而涉訟,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士林區、桃園縣中壢市,系爭不動產所在地則在台中市南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