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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61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61號

抗告人
宇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上開裁定僅針對管轄法院裁定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而已,並未針對兩造間實體爭議為認定,請抗告人先確定是否對本院上開裁定有所不服。如無不服上開裁定,請具狀撤回抗告,如確定不願意移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則請2 位抗告人到院於抗告狀內用印補蓋私章及公司大小章。

二、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如抗告人確實對於本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裁定不服,請依限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蔡文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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