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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7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727號

聲請人
杰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相對人
求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工程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惟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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