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7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727號
- 聲請人
- 杰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純怡律師
- 相對人
- 求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工程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惟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