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901號

確認法定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90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苗信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確認法定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按被告人數補正提出起訴狀繕本2 份,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本件相對人苗信有限公司設於苗栗縣,且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最新住所,亦住於台北市萬華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本院應無管轄權,請聲請人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相關理由及證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繕本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