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9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90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苗信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確認法定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按被告人數補正提出起訴狀繕本2 份,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本件相對人苗信有限公司設於苗栗縣,且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最新住所,亦住於台北市萬華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本院應無管轄權,請聲請人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相關理由及證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