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原住台北市北投區○○○路40巷3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99年 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欄關於「聲請人:茂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理由欄第二項第二行及附件中第二行,關於「荷商科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附件倒數第二行「茂穎實業股份」之記載,應更正為「茂潁實業股份」。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鄭雅仁